两当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10-08
两当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了加快我县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步伐,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推进我县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上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居住待遇
1、投资者入户、子女入学、入托,均视同本地居民同等对待。有关职能部门凭县招商局开出的介绍信7日内办结。
2、为外来投资者居住生活提供良好服务。外来投资者在我县有固定住所或有固定经营场所,可办理城镇户口迁入手续,供电、供水、通讯优先安排,保障投资者生产生活需要。
二、服务待遇
1、根据投资者的申请,对投资项目采取一企一文、一项一文的方式,对客商在生产经营期间税费收缴、征地费用及生产经营所需水、电、通讯设施等,由县招商协调服务领导小组予以明确。
2、为外来投资者居住生活提供良好服务。外来投资者在我县有固定住所或有固定经营场所,可办理城镇户口迁入手续,供电、供水、通讯部门优先安排,保障投资者生产生活需要。
3、积极给予金融、保险支持。外来投资企业生产和流通过程中需要的信贷资金,开户银行应根据企业资信情况积极给予贷款帮助,支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新技术引进和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保险部门要服务上门,理赔及时。
三、税收政策
1、对在我县投资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经省级税务部门批准,在2005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在我县投资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建设项目,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凡投资兼并或收购我县企业后,被兼并前尚未弥补的亏损,经省级税务部门批准,可以用其以后年度与被兼并企业资产相关的经营所得,在合法弥补期内税前继续弥补。
4、盈利企业的技术开发费用,年增幅在10%以上(含10%)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再按技术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税所得额。
5、未列入上述条款,但条例国家和甘肃省有关规定,可以减免的有关税负,视具体情况予以减免。
四、土地政策
1、投资企业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进行土地成片开发,土地使用权最长为:住宅用地70年,农业用地6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期满后可申请延长。
2、国内外各类经济组织在我县境内投资举办的生产性出口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鼓励类产业的用地,其土地出让金减收40%。
3、凡在我县投资办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县上当年实施的标准,县财政留成部分,按项目类别给予优惠。
(1)开发荒山、荒坡、荒地、荒滩、水面用于发展农、林、牧、渔业的投资企业,减收20%的土地出让金。
(2)兴办一般性工业项目减收50%的土地出让金。
(3)兴办旅游项目减收50%的土地出让金。
五、金融、财政扶持政策
金融机构要增加对外来企业的信贷支持,把对外来企业的贷款指标纳入年度信贷计划,安排和解决生产经营所需的技术改造和流动资金贷款,简化办事手续,解决信贷困难;对投资少、见效快、销售好的项目,采取资金封闭运行办法;鼓励企业按股筹资,成立联合担保机构,保证贷款渠道畅通。
县政府从县财政中设立招商引资专项基金,用于扶持重点行业和奖励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六、人才政策
1、鼓励县外科研技术人员来我县摘科技承包,其收益可与合作单位自主协商,上不封顶。
2、对引进来我县工作的种类紧缺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以及副高以上职称的人才或既无学历又无职称但拥有专利、专有技术的特殊人才,对投入科技项目开发和经营管理者,除享受专业福利待遇外,县上提供必要的生活、住房、子女入学等有利于工作的保障。对做出突出贡献的,评选为我县科技功臣,按其产生经营效益和社会效益,由县上进行表彰奖励。
3、对在我县搞科技项目推广、成果转化,经确认为我县急需的高新技术和支柱产业、重大工程、关键技术攻关等项目,由县政府在“科技三项费用”中提供创业贷款贴息补助。
七、本政策由县招商引资协调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经委)负责解释。
八、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凡以往与本政策不符的,一律以本政策为准。
两当县招商局
2009年5月19日